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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农民工工伤保险新政
  2006-6-1     点击数: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山东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当前重点推进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根据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在山东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

  《通知》还指出,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新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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