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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乡镇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2006-5-25     点击数:

  广西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对2001年我区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机关和靠财政、各类规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小学、卫生院)至今未能安置的分流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分流和安置意见。

  据介绍,对于这类人员,我区将通过挖掘空缺岗位安排分流人员、解聘劳动合同制工人、放宽提前退休条件、鼓励自谋职业、以及退职等几种主要途径来分流和安置人员。

  记者了解到,在配套的相关政策中,对再上岗的人员,其3年不在岗期间可视为连续工龄;在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对辞职自谋职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本级财政将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此外,分流人员还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如,分流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符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相关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并且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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