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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
  2006-4-12     点击数:

  前天,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十一五”期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规范。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时期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我省特点,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省政府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政策。这些政策既具有可操作性,又体现了我省特色,有些方面还实现了突破。

  将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继国务院36号文件将厂办大集体纳入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后,我省将享受政策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这部分人员除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服务,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

  明确了各项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掌握,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除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外,对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扶持经营项目前景好且有还贷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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