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新近出台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有8类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予以从轻发落,即撤销已经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按照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查处。
通知明确劳动监察案件可以撤销的情形有:
●拖欠工资的数量不多,并且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之前就已经改正的案件;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
●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案件;
●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
●根据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案件;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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