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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七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上岗
  2006-5-11     点击数:

  福州市政府下发《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出台七大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上岗。该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发放范围扩大>>>向四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意见》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财政投入政策>>>三年预算安排及筹集资金逾亿元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式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益性岗位工资和补贴、劳动力市场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据了解,今年至2008年,市本级财政三年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再就业资金达1亿元以上。

  贷款扶持政策>>>两类人员个人贷款可全额贴息

  《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长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视实际需要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项贷款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就业援助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便于管理,从今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城区共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范围。由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为上述人员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工资以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免收派遣服务费,经费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岗位援助。

  保险补贴政策>>>企业新招持优惠证者可享社保补贴

  据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单位缴费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服务政策>>>为“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今年年底前,市本级和县(市)区应成立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同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并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相应条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

  毕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岗位见习和就业培训,为其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县(市)区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

  此外,还将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从业人员统一由同级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派遣服务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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