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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八大变化
  2006-5-12     点击数:

  近期,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同时制定了《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个配套文件,并于今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与现行政策相比,这一系列新医保政策主要有如下八大变化:

  主要政策全市统一,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参保对象、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待遇享受等待期、退休时享受医保待遇选择、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法律责任等主要政策全市统一。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条件等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主要政策。

  市区医保统筹范围扩大,鄞州区纳入统筹范围

  宁波全市共分6个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市区及5个县(市)级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纳入市区医疗保险统筹。

  可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群体扩大

  除失业人员外,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都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首次参加和中断后续保均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或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后又续保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又中断缴费的,在恢复缴费后须重新计算等待期。

  明确各种情形下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办法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影响退休人员待遇。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按规定进行补缴,个人中断缴费3个月内可进行补缴。

  退休后医疗待遇可由个人选择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可以选择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在退休前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2∶1或1∶2的比例相互折算。

  医疗保险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

  用人单位、个人、定点医疗单位违规的,医保经办机构可进行相应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可进行灵活调整

  调整的具体政策主要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免缴大病救助金;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交通事故不列入基金支付的具体情形限于机动车造成的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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