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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行业性集体合同
  2006-3-31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业企业与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行业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日前,《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正式签订。

  据悉,把集体合同的签订从企业拓展到行业乃至省级行业在山东省尚属首次。据山东省国防机械电子工会负责人介绍,《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是由该省国防机械电子工会起草,经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协商一致签订的。

  该《集体合同》共有十章五十五条,内容涉及职工用工管理、工资、福利及津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集体合同》明确规定了职工最低工资在当地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加浮20%~50%;职工工资要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利润增长幅度三个百分点;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裁减人员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的顺序依次为单身职工、已婚未育、一个孩子的职工、多个孩子的职工等。

  据了解,该《集体合同》的签订,对山东省机械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全省机械行业的3000余家企业、科研院所和300多万机械职工,包括农民工、协议工,均适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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