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4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意见强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人。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也纳入保障范围之中。
意见要求,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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