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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低保对象就业补贴政策出台
  2006-5-9     点击数:

  从重庆市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补贴扶持政策,帮助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政策规定,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均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对其给予重点帮扶。实现其就业再就业后,如果每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再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就业补贴累计最多为36个月,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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