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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就业补贴政策
  2006-5-16     点击数:

  记者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该局与重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补贴扶持政策,以切实帮助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补贴扶持政策明确了就业补贴对象、原则、标准、时限以及工作程序、资金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按规定,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均为服务对象,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给予重点帮扶。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就业补贴累计最多为36个月,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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