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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就业再就业新政策出台
  2006-4-14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近日,阜阳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完善了涉及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业服务政策,使我市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亮点一,取消身份限制,惠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意见》规定,从4月4日起,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将和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政策审批上将不再受身份限制。

  亮点二,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意见》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亮点三,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意见》规定,对一些小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亮点四,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意见》规定,“4050”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等就业特殊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帮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亮点五,完善就业服务,统筹城乡就业。《意见》规定,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和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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