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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医疗险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2006-5-29     点击数:

  为提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南京市医保出台了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今年起,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以及拒收、推诿医保病人的,将按违规金额处于1-3倍罚款。

  办法规定,实行月度结算、半年调整结算和年终决算相结合的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每月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月均住院费用低于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按实拨付;月均住院费用等于或高于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以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为依据拨付。每月预留月度结算额的5%,年终考核后相应拨付。同时,在月度结算基础上,实行半年调整结算和年终决算,对半年(或全年)次均住院费用低于控制指标的,按低于部分的一定比例增加拨付,对超出结算控制指标一定幅度内的,扣除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后拨付,超过上限的一律不付。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王福华主任介绍,这次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调整和完善,只是对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的一次调整,不会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水平,也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下一步,医保部门打算将发病率较高、诊断明确、转归简单、适宜开展手术治疗的胆囊炎(包括胆结石等)、阑尾炎和白内障等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对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长期卧床、需要连续治疗的病种,采取家庭病床费用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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