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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出台生育保险新政
  2006-5-25     点击数:

  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充分保证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与以前相比,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有了较大变化。

  基金与参保范围扩大

  据介绍,在基金支付范围上,新政策把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在参保范围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纳入了参保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此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用。

  享受待遇有限制

  据了解,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同时,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职工在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一名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需要提醒的是,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政策在操作上充分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应在产后或者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申请享受生育保险,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标准将生育保险补偿金拨付给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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