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群力新区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按照市政府部署,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群力新区农转非的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劳动保障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可按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已参保的失地农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为了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对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照8%或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按照8% 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按照4%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失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统筹的同时,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失业保险 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可以参照集体企业启动失业保险的时间(1995年),以各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现行规定的比例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将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及是否实现就业等具体核定。
就业政策 对农转非后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失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援助,符合安置公益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岗位就业。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