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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失地农民劳保政策出台
  2006-5-16     点击数:

  为配合群力新区征地拆迁和开发建设,按照市政府部署,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群力新区农转非的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劳动保障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可按全省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已参保的失地农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 失地农民可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统筹费。为了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可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对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照8%或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按照8% 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按照4%缴费比例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失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统筹的同时,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失业保险 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可以参照集体企业启动失业保险的时间(1995年),以各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现行规定的比例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将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及是否实现就业等具体核定。

  就业政策 对农转非后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失地农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援助,符合安置公益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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