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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出台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006-6-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青岛市崂山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崂山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该《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全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医疗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优抚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率先在全市实行优抚对象抚恤金城乡一体化的新模式。《办法》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由原来的统一报销60%,改为分类救助,更加科学合理,将全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年龄分为二类(60岁为分界线),一类人员报销医疗费为80%,二类人员报销医疗费70%。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金最高限额分别为:一类人员3万元,二类人员2万元。

  二是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问题。农村义务兵优待经费负担渠道,由原来的街道和社区分比例负担的办法,改为由区财政和街道负担。

  三是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问题。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由原来城乡不同标准,改为城乡统一标准。

  该《办法》的出台,适应了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使全区优抚对象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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