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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出台
  2006-6-5     点击数:

  近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8月1日起施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提供招用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的,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证、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不得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如有违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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