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明确了7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
具体如下:
(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整待遇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
(三)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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