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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政策出台
  2006-7-3     点击数: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等5部门最近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认定管辖权、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等内容。

  《通知》规定,浙江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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