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惠及的人群更广,失业人员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将享受更多的优惠。记者昨天获悉,市政府已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3年6月,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但有关优惠政策在2005年底期满失效。此次,市政府出台的新政策从今年起实施,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据悉,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将新增城镇就业岗位5.6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五类人员可申领优惠证新政策将五类人员列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企业吸纳就业享受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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