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信息中心获悉,从现在开始,辽宁省所有企业的女职工,同时包括进城务工的打工人员,将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
7月14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发布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据了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中规定,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男女公平竞聘上岗,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生效的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生效之日必须向企业女职工公布。
同时,辽宁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外,协调处理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30日内完成。企业与女职工因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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