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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总工会出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2006-7-19     点击数:

  日前,常州市总工会结合本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实践,制定出台了《常州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

  此举旨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和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帮助指导非公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发挥民主管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常州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包括总则、职代会的筹备和建立、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代会的任务和职权、职代会的会前筹备和审议、职代会的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职代会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附则共8章45条。

  《规程》规定: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百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0%。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为5―10%,1000人以下的为10-30% ,100人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技、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在职代会上,职工代表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

  职代会拥有知情建议权、协商共决权、监督评议权、选举罢免权等职权。劳动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大决策,企业要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策。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由预备会议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中,企业领导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0%。所有经过职代会选举、审议和表决的内容,需有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草案作出表决,必须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职代会决议和决定,非经大会同意,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代会协议、决定、制度、章程,职代会有权依法要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建立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工作定期评议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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