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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工参保办法月底出台
  2006-6-19     点击数: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在我省将全面推开。记者了解到,近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今年百万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的目标。据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于本月底出台有关农民工纳入医保的具体规定和参保办法。

  据了解,我省将农民工纳入医保范围后,将实行强制参保,即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医保。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同时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险费由个人或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绝对额缴费;可以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针对农民工相对年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和不同的医疗需求,我省将农民工纳入医保范围,将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主要着眼“保大病”,即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据了解,我省农民工参加医保,原则上不建个人账户,但要确保及时结算相关医疗费用,保证医疗待遇的落实。农民工医疗保险采取“低费率”原则,即按照工资总额的1.5%~2.0%筹资,就可做到基金收支平衡。

  按照部署,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威海等农民工较多的大中城市,是将农民工纳入医保范围的重点地区;而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纺织业和服务业是农民工纳入医保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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