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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不能裁员
  2006-6-13     点击数:

  海南省人劳厅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最高可申请3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合格后,每人按不超过3万元额度发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明确,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海南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一次裁员超20人要报告

  《意见》强调,各市县按照海南省失业调控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避免集中推向社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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