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据介绍,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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