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是一个难以面对的沉重话题。辞退员工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至对簿公堂,笔者办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中,近70%都因违法辞退员工而起。很多HR经理都对辞退员工有错误的认识,比如,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只要给经济补偿金就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这些错误的认识往往使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失利败北。
劳动法对辞退员工有着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违法辞退员工主要有三类情形:1、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充足;2、辞退员工事实证据不充分;3、辞退员工未依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须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不能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辞退员工
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时往往只有一句很空洞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殊不知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其次还要证明被辞退员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若被辞退员工法律意识很强,单位很容易处于被动,最终为随意辞退员工而付出代价。
二、有过错误的员工亦不可随意辞退
首先,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才能予以辞退,对于单位而言,何谓严重违纪就是第一位的问题,单位应在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中队严重违纪的情形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最好还与一般违纪作明确的区分;
第二,员工如何严重违纪,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聪明的HR经理须注意收集并保存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以免在争议中失利。同样,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在辞退时也要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切莫掉以轻心。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须提前通知,无过错员工被辞退指的是下列三类情形:
1、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辞退以上三类员工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依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对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
以上意见仅供用人单位参考。总之,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在制度是事实两方面防范于未然方能避免限于被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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