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针对同一问题,广州劳保局的104号文件中有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说法。康联绵拿出了一份从劳保局的官方网站(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的文件,是《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并向记者讲述这份文件的“由来”:1995年,广州劳保局向劳动部发出《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针对此请示,劳动部也给广州市劳保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就是劳办发[1995]104号文。
对“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104号文有了新的规定:应将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广东省是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的),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为什么信息不公开
“正是这一复函(104号文),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原告方另一代表叶世科说,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是针对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文所发的复函文件,我们就想看一下这个023号文里面是怎样请示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
康联绵、叶世科等人告诉记者,在提请诉讼以前,他们曾经到劳保局就此问题进行信访。2007年2月14日,劳保局以《信访复函》的形式予以答复:本局向原劳动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
5月28日,以康联绵等5人为代表的26名早期离企人员以要求信息公开为由将广州市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叶世科说,我们很怀疑023号文件,为什么仅仅相隔一年,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376号文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两份文件中,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我们也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叶世科说。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023号文不符合《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四类不予公开的事项,而符合该条例第七条第3项中的“行政机关的办事依据”和第22项中“社会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予全文公开。
文件不公开有法律依据
“不公开023号文件,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广州市劳保局在辩护时称,之所以不公开有两个原因,首先,信息公开指的是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且该行为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023号文只是一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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