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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工会主席维权大战告捷 厂方不服仲裁上诉
  2007-8-22 13:57:46   新华网   点击数:

  拿到仲裁结果后,雷汉平虽然稍稍松了一口气,但却并不乐观。他表示,除了自己的权益问题外,接下来“还要把工厂股东财产受到侵犯的问题搞清楚”。据雷汉平透露,下个月,工厂的股东们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现任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会。

  数十工人庭外声援雷汉平

  像之前6次开庭一样,近日,该厂的数十名退休工人也早早来到仲裁庭外声援雷汉平。一看到雷汉平走出仲裁庭,在庭外焦急等待许久的工人们赶紧围了上去。得知雷汉平和另外两位工人均获胜诉,工人们纷纷上前与雷汉平握手表示祝贺。工人们还拉着雷汉平和廖广明、黄少华一起郑重地在庭外合影留念。

  “我觉得今天对于我们厂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历史性意义的时刻。雷主席能胜诉,说明社会还是有公正在的,我相信我们工人的权益也一定能得到保障。”前来声援雷汉平的退休工人之一朱姨告诉记者,她之前每次开庭都会来,“这件事情不仅仅是雷主席的权益问题,实际上也关系到我们厂工人的权益问题,当然很关心”。

  厂方不服仲裁当天已上诉

  昨日宣布仲裁结果时,厂方当事人并未露面。昨日下午,在宣布仲裁结果后不久,厂方代理律师谭某告诉记者,厂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已提起上诉。

  “仲裁判决‘聚众闹事’不成立,就证明了他是维权。”厂方一直强调导致雷汉平被厂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4月24日那场风波中,雷汉平的行为不是“维权”。对于这一说法,广州市总工会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雷汉平和工人们当天的行为就是依法维权,而此次雷汉平申请仲裁,也是为了维护自己身为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主席被炒事件”发生后,广州市总工会一直关注并跟进协调解决这一事件。“这件事情发生也说明企业跟工会沟通的渠道太少,”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和工会应加强沟通协商,矛盾才能及时解决。

  仲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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