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刚毕业的梅某通过应聘成为了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合同约定工资是责任底薪加提成,每完成一个订单可以提若干钱,而责任底薪是800元。而当时,梅某理所当然地认为,责任底薪就是签不签到订单都可以拿到这些保底工资。一个月过去了,梅某并未签到订单,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梅某被告知责任底薪不是底薪,未与业务单位做成订单一分钱工资也不给。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案例分析: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梅某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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