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分配到一家单位上班,档案转去了,自己没有去。9年后,吴某再去查询档案时,已不知去向。吴某遂上法院讨要赔偿。记者15日获悉,法院二审做出调解,单位赔偿吴某损失9000元。
1995年底,有关部门将吴某分配至孝感市某单位工作。1996年8月15日,该单位领取了吴某的人事档案,并出具了收条,但吴某因故未到单位上班。
1998年5月,这家单位以吴某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报到为由,取消了吴某的任用资格,并未书面通知吴某。2005年,吴某到这家单位查询人事档案时,得知其档案已不在了,亦无法查知档案去向。
吴某认为档案丢失使自己生活受到重大影响,遂诉至法院索赔损失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档案已转出,应认定吴某档案系在该单位遗失,由此影响了吴某今后的就业及正常享受相关待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判决该单位赔偿吴某损失60000元。
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单位承认对于档案的丢失存在过错,吴某也承认未及时索取档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单位补偿吴某人事档案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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