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张某等人系武汉某商贸公司职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月薪为1500元。2006年7月开始,公司生意滑坡,公司经理开始用公司内的一些物品发给张某等人。张某等认为公司以物品代替工资的做法不对。公司经理解释,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实在拿不出现金发放,发给的物品,可以想办法卖掉,兑成现金。张某等人不服,于2006年10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现金工资。那么单位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饭是否合法呢?
案例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本案中的商贸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濒临破产为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应予纠正,工资应如数补发。此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此规定,公司应加发张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裁决:公司一次性补发张某等人的工资,并依法承担对张某等人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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