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状告上司性骚扰《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施行后,西安首例性骚扰案立案
聚餐后上司借口将其送回家途中,对自己进行了性骚扰。28岁的西安市民付珊(化名)以“性骚扰”为案由,将上司刘峰(化名)和同事庞蓉(化名)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对方恢复自身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135881元。作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施行后的西安首例性骚扰案,日前在碑林区法院立案。
认为遭上司猥亵和侮辱
付珊称,2004年6月21日下午,同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刘峰邀请了包括付珊在内的六人出外聚餐。饭后,刘峰执意要送付珊回家。在出租车上,刘峰强行将她摁倒,并多次对其进行亲吻、乱摸。虽然付珊奋力抗争,但是刘峰始终未停止对付珊的猥亵和侮辱,并且叫出租车司机绕行三个城区,历时长达2个小时之久,致使付珊身体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2005年7月20日,为了发泄不满,刘峰纠集自己同公司另一女性朋友庞蓉(化名),前后三次找付珊谈话。当最后一次付珊被叫到刘峰办公室时,庞蓉突然出现,对付珊进行挑衅、辱骂、殴打,并搧其耳光长达5分钟之久,造成付珊颞颌关节严重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一年之内无法工作。事件发生后,付珊一直在追索刘峰、庞蓉承担责任,二人也曾以口头承诺并以书面字据签字等形式承认其所作所为,但从未实际履行自己的承诺,还对付珊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有关单位也未作出应有的处理。
要求赔礼道歉 索赔13万
付珊觉得,刘峰、庞蓉蓄意设计,由庞蓉殴打自己的事件,在本单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益,损害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刘峰、庞蓉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5881.65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日前,此案在碑林区法院立案。
据了解,2006年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2007年1月1日起,这项地方法规开始在全省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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