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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灵活”办理
  2006-12-21   纬思劳动维权网  点击数:

  案例回放:张某原为武汉某事业单位合同工。1998年7月至2006年9月,张某在这家单位工作的8年多时间里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张某多次找到单位,单位告知:本单位是中直企业,由于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参保办法没有出台,所以无法为张某这样的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位也一直没有在张某的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03年心情急切的张某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并一直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年9月,张某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11月,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到了劳动仲裁部门。
 
  案例分析: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张某工作的单位应该负责为张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只能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账户只能接续,不能重复建立,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的个人账户无法撤销,也不能由其单位重复缴费。且张某在自己接续养老保险时,并未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其具有职工身份,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了养老保险,本身存在过错。根据《劳动法》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可是在湖北省,部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恐无“养老钱”的企业职工便纷纷选择先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保险,再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的办法,不想结果却是错误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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