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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辞退休产假女教师 害怕曝光要求和解
  2007-9-19 14:01:07   东方今报   点击数:

【延伸阅读】

  根据原《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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