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失口否认了公司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自重组后公司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为‘宣传广告业务、客票业务、旅游出租车等旅客服务业务以及地面设备的维修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另一家新设重组后新设立的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看到对方如此说在玩耍赖,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撤回了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郑志宏气愤地说,当初与他签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所以他才将对方列为“被诉人”,不想却遭到了这样的结局。为防止对方再“耍滑头”,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了被申诉人。
老板反诉 索赔1257万余元
郑志宏再次申诉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为了保证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公司要求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主张高额赔偿费用,主张明显矛盾。依照一个诉讼要有明确的请求,请对方明确自己的反诉请求;答辩自己人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郑志宏办理辞职手续是法定义务;公司被答辩人向答辩人郑志宏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公司被答辩人主张答辩郑志宏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对方的反诉请求矛盾,向答辩人主张巨额赔偿于法无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庭驳回其反诉请求;答辩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仲裁庭的确认,被答辩人应根据相关规定为答辩人办理辞职手续。
据了解,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该案将于8月24日宣布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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