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辞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东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东家认为女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不应支付补偿金。3月8日获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东家开除决定不合法,应向女员工支付补偿金。
今年28岁的周小姐于2001年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行政部前台工作,主要负责考勤。去年7月6日,该公司以周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同年8月,周小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去年10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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