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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女员工被开除
  2007-3-10 12:15:35   汉网  点击数:

  女员工被辞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东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东家认为女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不应支付补偿金。3月8日获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东家开除决定不合法,应向女员工支付补偿金。

  今年28岁的周小姐于2001年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行政部前台工作,主要负责考勤。去年7月6日,该公司以周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同年8月,周小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去年10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60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庭称,周小姐保管的考勤系统被删除,致使考勤扣款无法统计,缺勤扣款及修复损失共4463元,公司认为与周小姐解除合同是因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要求周小姐赔偿这些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考勤系统是被周小姐故意删除的,她的失职行为不足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院判决,武汉某公司应支付周小姐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450元,周小姐向该公司支付应该归还赔偿的相关费用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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