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和医疗等待遇,产假期间应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一定范围的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生理变化。劳动法律专门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作了规定。
1.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正常的劳动时间之内,应当给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所谓“夜间劳动”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3.产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依《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哺乳期是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的规定
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之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在女职工保健方面,要求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贯彻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需要强调的是,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女职工又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存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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