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解雇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中:
(1)《劳动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原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990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
《劳动合同法》问答 法律对女职工权益进行多方面保护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对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从而实现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精神。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工。《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
(二)对女职工经济利益的保护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不因性别而有差别规定的报酬率。即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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