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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工伤案起争议 司机副手车祸死亡谁埋单?
  2005-11-25   纬思劳动维权网  点击数:

  为了使车辆能够24小时运转,许多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都聘请副班司机,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副班司机出事后,出租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17日上午,因工伤引发的出租车公司状告广州市劳动局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广州蚬富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蚬富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2000年8月21日,蚬富公司与司机唐建平签订出租车联营合同,其中规定:由蚬富公司提供出租车牌一副给唐建平经营一辆出租车,唐建平可自己驾驶,也可聘请副班司机驾驶。2002年10月1日,唐建平与刘芝金签订了合同书,聘请刘芝金为副班司机,蚬富公司也为刘芝金办理了蚬富公司的工作证及《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就这样,刘芝金以蚬富公司司机的名义开起了出租车。 

  2004年5月14日的清晨,刘芝金载客到英德市后返程途经银英线连口旧镇政府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陈威娥于2004年11月15日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要求工伤认定。2004年12月27日,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芝金的情况是工伤。蚬富公司不服,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依然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决定书》。 

  由于蚬富公司否认刘芝金与自己之间有劳动关系,遂将劳动局告上越秀区法院。 

  一审之后,越秀区法院认为,蚬富公司为唐建平提供了客运出租汽车部分经营权,双方所签订合同虽然名为《出租车联营合同》,但实质是原告把出租车部分经营权发包给唐建平承包,蚬富公司还给刘芝金发了工作证,并为其领取《服务资格证》。虽然刘芝金是被唐建平聘请为副班司机,但唐建平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劳动局认定刘芝金的死亡属于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蚬富公司立即上诉至中院。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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