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5年4月,某大学食堂烟囱被大风刮倒,该校从临时找来王某帮助维修,维修费500元。王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从房顶率下,摔成重伤。他要求学校给与工伤待遇。学校认为此事故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王某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其自负。学校的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本案关键是要判断学校与王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单位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王某是学校临时雇用的人员,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临时雇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调整。他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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