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韩某是某公司车间的招聘工人,拿的是计件工资。04年3月,韩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另一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分析:公司认为,韩某是公司的招用工人,事发当天,韩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另一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韩某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韩某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该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韩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故判决,维持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韩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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